幾年前,當校本管理條例草案還未通過時,我在一個培訓講座問及校本管理條例和政府管治的關 係。講者認為校本管理是一個管理學的題目,而當時的爭議是政治角力,各論點都和教育無關。當時各派議員大多支持通過草案,因為建議是一個較民主和透明度較高的管理方法,但反對激烈的卻是數名民主派議員,其背後壓力來自教會。早於草案尚未正式推出時,教會已經公開大力反對,經歷這麼多年而又在法案通過之後反對聲音仍舊不絕,可想而知這個條例對教會學校影響巨大。
簡單來說,法例規定政府資助學校要有法團校董會,這個法人要對學校管理負上法律責任。這是一個歷史遺留下來的問題,是多年前政府施政的一個漏洞。數十年前政府推行免費教育,但不能一下子成立大量政府學校,於是就對一些私校資助;而一些政府新建成的學校,更由私人接辦而由政府完全資助,免收學費。政府和承辦者有合約,但學校有很大的權力管理校政,政府對全部使用公帑運作的學校無從管理。早前教育統籌委員會想進行教育改革,說遇到三大阻力,一是教育署的官僚,二是教協代表了一部份教師的勢力,第三就是教區,代表一部份資助學校的利益。教會認為校本管理條例其實就是衝著他們而來。
下面的新聞報導說明法院上訴庭對校本管理條例的精神作出的清楚詮釋,即是政府對受公帑資助學校有絕對控制權,而這些學校的管理層應向公眾交代。辦學團體的自主權沒有被條例剝削,因為校政的決定權依然在相關的教學團體手上。法例規定法團校董會需加入教員、家長及校友校董各最少一名,而辦學團體校董所佔人數不得超過校董總人數六成。於此,辦學團體在法團校董會內佔有絕大多數。
但為何教會仍對可以佔有決定權的安排有很大反感呢?教會的憂慮是他們將不能繼續推行一貫的辦學理念,而餘下的四成校董有機會持有和教會相反的理念。這個機會其實很低,因為教師由學校自行招聘,總不會在信仰上有很大差別;家長在送子女入學時已知道學校的宗教取向,就算不是教友都不會對宗教反感;而校友校董由教會委任,更應是教友。而且四成的校董總不能左右學校管理。這可以引出一個想法,就是教會學校內不可有絲毫反對的聲音。就算只有一位校董有意見但被否決,學校的宗教形象都會受損。另一個情形是基本上學校內早已有分歧意見,而法團校董會一定會將矛盾升溫。在此,似乎教會的自信還需要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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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擾攘4年的《校本條例》司法覆核官司,高等法院上訴庭昨日裁定天主教香港教區上訴失敗,認為教區一方指校本條例違反《基本法》賦予的辦學自由的說法不成立,強調政府對受公帑資助學校有絕對控制權,學校管理應向公眾交代。坐擁逾100間學校的天主教區對判決感到遺憾,最快下周與律師研究是否作最後一擊,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營辦18間學校的循道衛理聯合教會堅拒在明年7月限期前成立法團校董會,不排除在教育局要求下交出辦學權。
天主教區指校本條例違反基本法第136、137、141條,剝削《教育條例》賦予辦學團體在校董會的權力,提出上訴。上訴庭副庭長司徒敬昨在判辭中指出,2004年通過的《校本條例》並無取代現有的教育制度,只是在原制度上提出新管理架構,校本條例無侵犯基本法保障的香港教育制度特色。對於教區指校本條例 違反基本法訂明,宗教組織可按「原有辦法」繼續辦學校,司徒敬認為,「原有辦法」說的只是宗教團體可一如以往的繼續辦學,並非只是維持一貫的辦學方法。司 徒敬強調,辦學團體的自主權沒有被校本條例剝削,因為學校的決定權依然在相關的教學團體手上;另一方面,受政府資助的學校,在絕對自主權與提高透明度及對公眾交代之間,應有所平衡。
法官表示,校本條例提出學校管理應有透明度和向公眾交代,不能想像本港教育管理制度經公眾諮詢後有所改變,但受大量政府資助、對教育政策有責任的教學團體,為了維持對學校的絕對控制權,竟將本港大部分資助學校的管理架構上鎖。
天主教香港教區主教湯漢對敗訴感遺憾,代表教區的大律師李柱銘表示,教區最快下周討論決定是否上訴。教區發表聲明指出,成立法團校董會變相將學校一元化,架空辦學團體,增加學校管理趨向政治化的可能。目前仍有約420間學校未成立法團校董會,主要為天主教和聖公會學校,轄下有18所學校的循道衛理聯合教會,其學校教育部執行幹事袁天佑強調,將不會於明年7月1日限期前成立法團校董會,全部所屬學校將按現時的校本管理模式辦學,倘若因該會未能於限期前成立法團校董會,而被收回辦學權,他只會「無奈接受」。他批評,成立法團校董會將架空辦學團體,令辦學團體有責無權。
明年7月死線 教局可委校董
【明報專訊】《校本條例》於2005年通過後,教育局訂明所有津貼中小學最遲明年7月1日前須成立法團校董會,加入教員、家長及校友校董各最少一名,辦學團體校董所佔人數不得超過校董總人數六成。條例指出,到2011年7月1日,任何在2005年法例生效前開辦的學校,若仍未成立法團校董會,教育局常任秘書長可委任一人或多於一人為該校校董,並將該校任何校董的註冊取消,該官方校董可進入校舍出席會議。2005年後才營辦的學校,若拒絕成立法團校董會,教育局更可直接終止其辦學權。此外,法團校董會成立後,校方須記錄法團校董的申報利益資料,供外界查閱,法團校董會每年須向教育局交代財政及營運狀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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